“海核云谷”平台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平台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平台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平台注册协议》和《平台规则总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管理规则包含本规则以及平台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则的实施细则、标准、协议等)中提及的平台注册协议,以下统称“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的所有会员,目前平台主要服务于中广核集团内部员工,注册会员时由平台进行审核实名验证后方启用账户,中广核集团员工离职后,平台有权不再为其提供服务,并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或清理。
第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若平台用户在本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本规则对相应的行为已有规定的,还需适用本规则进行处理;本规则对相应的行为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
第五条 若本规则的规定同会员与平台签署的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 规则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包含等级管理、滥发信息处理、争议处理、平台处理一览表。平台有权随时增减、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若用户继续使用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则视为用户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的相关变更。平台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三章 等级管理
第七条 经验值是会员通过在平台的注册、登录、购物等行为,平台奖励的一种数值,积累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提升会员等级用于提高会员的等级或者使用权限。
第一节 经验值规则
第八条 经验值按如下规则获得、累积:
(一)注册经验值:每个账号在注册时获得的经验值,每个账号在注册时获得20 个经验值。
(二)登录经验值:客户每日第一次登录获取的经验值,每日重复登录不赠送经验值。每日首次登录获得5 个经验值。
(三)购物经验值:客户每次购物时的订单金额按100比1的比例获取相应的经验值,单次购物所获经验值的上限为1000个经验值。
(四)评价经验值:客户首次有效评价其每个订单所获得的经验值,每个订单的首次有效评价获得 20 个经验值。
第二节 晋级标准管理
第九条 平台会员按照累计经验值可以分为 5 个等级,分别是 普通会员、铜牌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和钻石会员,各个等级与经验值的对应标准 如下:
0-199 为 普通会员 等级;
200-499 为 铜牌会员 等级;
500-7499 为 银牌会员 等级;
7500-1199999为 金牌会员 等级;
1200000 及以上为 钻石会员 等级。
第十条 经验值过期:每年针对不同等级均将扣除固定的经验值。
第三节 年度扣除经验值规则
第十一条 平台每年会对不同等级的客户扣除一定数额的经验值,具体的扣除经验值规则如下表所示,经验值不可扣为负数,经验值不足扣除的,直接扣减为0:
等级 | 年度扣除经验值 |
普通会员 | 0 |
铜牌会员 | 0 |
银牌会员 | 1,000 |
金牌会员 | 4,000 |
钻石会员 | 100,000 |
第四章 滥发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滥发信息,是指会员未按本规则及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则的实施细则、标准、协议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
第一节 滥发信息范围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布禁售信息
根据《平台规则总则》中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的,依据《平台规则总则》和《商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布广告信息
发布以下任一商品或信息的,平台有权删除该信息:
(一)发布心情故事、店铺介绍、外网链接等非实际交易信 息;
(二)发布非平台购物链接、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等信息,特殊情形除外;
(三)利用平台评论功能等群发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商户店铺消
息、产品或服务消息等广告消息;
(四)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店铺等中使用非平台的导购、团购、促销类网站的名称、LOGO 等信息。
第十五条 发布重复信息
(一)店铺中同时出售同款商品两件以上的,保留其中一款 商品,删除其他同款商品;
(二)开设两家以上店铺且出售同样商品的,保留其中一家 店铺的品牌授权,取消其他店铺的品牌授权并删除该店铺该 品牌的商品。
第十六条 发布规避信息
发布以下商品或信息的,将删除该商品或信息:
(一)以非常规的数量(具体标准由平台酌情判断)单位发布商品的;
(二)刻意规避电子平台商品 SKU(库存量单位)设置规则 发布商品的;
(三)未经许可发布专营虚拟品类商品的(如购物卡)。
第十七条 发布错误描述信息
发布以下任一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的,删除该商品或信息:
(一) 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特殊品类商品缺少所发
布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二)商品标题、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 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三)商品标题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四)使用虚假的好评率、店铺评分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五)商品与所发布的品类或属性不符的。
第十八条 滥发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滥发其他信息的情况,平台有权下架或删除该商品:
1、除平台特殊品类及特殊情形的商品外,商户在客户付款前且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不履行发货承诺的;
2、商户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和《平台注册协议》的商品或信息,平台可对该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为构建平台开放、透明、诚信、尽责的经营环境,明确存在争议的交易款项归属或资金赔偿,保障平台上客户和商户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相关规则,制定争议处理条款。
第二十条平台会员不可撤销的授权平台依据本规则规定的基本程序与标准对平台会员、商户之间的争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平台将基于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做出处理。平台不对依据本规则做出的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处理争议期间,平台通过平台的即时通讯工具、 站内信、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 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本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平台有权对于会员行为的规范(如会员在平台恶意下单、同一个商品分多单多次集中下单等)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平台保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节 成交后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后争议处理规则是指交易完成& #40;成交指买家在平台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 #41;前买卖双方提起交易保障要求,平台根据相关要求对交易款项归属作出处理的基本程序与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节规定事项为成交后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本规范第三节特殊交易争议处理有特殊要求的,依照第三节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平台上的交易过程中,如因商户原因使交易产生纠纷,可提请平台从中予以协调,经平台审核后, 平台有权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纠纷双方了解情况,商户应积极配合平台工作人员调解,平台亦有权将所了解的情况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互相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商户交付给客户的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户发布的商品品类不得超出与平台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且所售商品不得违反平台规则中关于发布违禁信息、滥发信息、滥用关键字,发布违禁商品、广告商品、出售假冒商品、假冒材质成份、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伪造产地商品等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户应当对其所售商品进行“如实陈述”,即应当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平台宣传页等所有平台提供的宣传渠道中,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如因商户提供的商品信息存在问题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商户应自行负责解决,商户未能按照平台要求及时解决纠纷的,平台有权视纠纷情况先行处理,商户应当接受平台的一切处理结果;如给平台造成任何损失,全部由商户负责赔偿。平台有权审核商户提供的商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平台有理由相信如果发布将给平台带来不利影响的商品信息,平台有权要求商户进行修改,也有权拒绝发布或删除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商户应当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有关商品和服务本身的合法性,其交付给客户的商品须已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如因商户非法或违规经营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商户自行负责解决,同时,平台有权对涉及的商品做下架处理; 如给平台造成损失,商户应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商品属于“三包”& #40;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包或所在地适用的三包,以下简称“三包规定”& #41;范围内的,客户要求商户履行换货或维修义务的,商户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一条 商户所售商品为虚拟物品的,应当确保其交付
给客户的虚拟物品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期限,并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向客户交付虚拟物品。
第二节 售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售后争议处理规则是指交易完结后买卖双方提起交易保障要求,平台依据相关要求对交易赔偿作出处理的基本程序与标准。
第三十三条 如商户未按时提供售后服务的,则平台有责任视客户投诉情况,协调商户为客户办理退换货事宜。
第三十四条 如客户对商户销售的商品真伪、质量、重量等方 面提出质疑的,商户应对疑问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且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予以证明。如商户无法提供文件证明或提供的文件不足以证明客户投诉无依据,则应为客户办理退货,承担退货产生的费用,如因此产生损失的,商户应予以全部赔偿。
第三节 特殊交易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采用当面交付商品的方式进行交易的, 应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因客户未收到货产生的争议,交易做退换货处
理,但商户可以证明客户自己确认收到商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因商品表面不一致产生的争议,交易做退换货
处理,但商户可以证明商品表面一致或已告知客户商品存在
表面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需要客户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交易,买卖双方 应当具体约定其余款项的支付和返还条件。相关争议由商户和客户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进行定制商品交易的,在约定的商品 交付时间届满前,客户不得要求退换货,但商户明确表明不 履行定制合同的除外。买卖双方应当对商品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做明确的约定。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的,商户应当在客户首次要求交付后的 48 小时内发货。未约定交付标准的,将视为买卖双方约定不清,根据本规范无法确定争议的责任归属,交易做退换货处理,发货运费由商户承担,退货运费由客户承担。
第四十条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定制商品的,应当承
担商户因此产生的损失,具体标准由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第四节 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处理过程中,平台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提供 证明证据,且有权单方判断证据的效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 平台系统的提示和& #40;或)发送的站内信、电话或邮件等通知 及时提供凭证。
第四十二条 平台收集到双方提供的凭证后,将在平台系统提示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则对相应争议做出处理;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平台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处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凭证的,平台有权按照实际收集到的凭证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客户表示未收到货的,商户需对客户已签收商 品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客户签收商品后,因表面不一致产生争议的, 客户对签收商品时即已存在表面不一致的情形承担举证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客户表示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 品且通过肉眼无法做出判断的,商户应当提供厂家的经销凭 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等证明文件。客户表示商品存在
质量问题或与网上描述不符,且可通过肉眼做出判断的,平台有
权根据商品图片直接认定。
第四十五条 商户提供符合本规则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后,客户应当根据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凭证。检测结果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的,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检测结果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非假冒商品的,检测费用由客户承担。因商品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责任承担原则,与检测费用的责任承担相同。客观上无法提供检测证明或者提供检测证明的代价超过争议金额本身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平台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非应平台要求,客户自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四十六条 如果商户未通知客户发回退货,但客户在申请退换货前已经实际发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 因虚拟物品产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关官方网站的查询记录或者相关单位的书 面证明进行举证。
第四十八条 针对平台受理的各类型争议所需提供的全部证 明文件,以平台要求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仅对双方提交 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独立判断,双方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五节 争议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 客户申请退换货后,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要求平台介入或通过司法途径等方式解决存在的争议。任一方要求平台介入的,平台即有权根据本规则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买卖双方向平台申请争议处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就售中争议而言,因客户未收到商品、商品表面不一 致、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 客户应当在付款后,确认收货前或在超时付款的时限内提出 退换货申请。
第五十二条 平台对下列申请,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客户超出规定时限提出退换货申请的,平台不予处理。
(二)商户向客户提示使用平信方式的风险后,客户仍要求 使用平信方式发货的,相应的争议平台不予处理。
(三)运费由客户承担情况下,约定运费低于实际发生的运 费的,不足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平台不予处理。
(四)货到付款交易产生的运费争议,平台不予处理。
(五)买卖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退换货协议并履行完毕,一 方或双方反悔产生争议的,平台不予处理;买卖双方经自行 协商达成退换货协议但尚未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平台介入的,平台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理。
(六)交易做不退换货处理后,商户需要取回商品的,应当 联系客户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平台不予处理。
(七)买卖双方实际交易商品与订单显示商品不一致,因实 际交易商品产生的争议,平台不予处理。
(八)平台已驳回客户退换货要求后,客户再次申请的平台 不予处理。
(九)本规则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平台不予处理。
第五十三条 平台有权根据退换货交易情况,介入交易进行判断并处理完成,或给出处理结果后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
第五十四条 平台处理争议期间,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平台系 统的提示和(或)平台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凭证。
第五十五条 平台收集到双方提供的凭证后,将在平台系统 提示的时间内,按照本规范对相应争议进行处理;本规范没有明 确规定的,由平台依其独立判断进行处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凭证的,平台有权按照实际收集到的凭证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平台按照其独立判断,根据不同情况,将对买 卖双方的争议做以下类型的处理:
(一)交易做取消处理的,交易款项退回给客户。
(二)交易做退换货处理且客户未收到货的,交易款项退回 给客户。
(三)交易做退换货处理的,在商户签收退货后,交易款项 退回给客户。
(四)交易协商不退货部分换货处理的,交易款项分别支付给客户和商户。
(五)交易成交的,驳回客户退换货要求,交易款项支付给 商户。
第五十七条 平台处理争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中止处理相应争议:
(一)买卖双方一致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争议;
任何一方通知平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五十八条 争议处理程序恢复
(一)买卖双方一致要求自行协商处理争议的,应当在提出协商要求后的 30天内自行操作交易款项,或向平台提供协商结果,由平台代为操作。逾期未操作交易款项也未告知协商结果的,平台有权根据本规则处理争议。
(二)一方通知平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应当在通知平台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供司法机关的案件受理凭证。逾期未提供案件受理凭证,或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内未对交易款项做出冻结、划拨等处理的,平台有权根据本规则处理争议。
第五十九条 平台处理争议期间,买卖双方达成退换货协议, 但无法自行操作的,平台将根据双方达成的退换货协议操作 相应的交易款项。
第六十条 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平台有权按照处理结果责成商户(或客户)将交易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客户和(或)商户。
第六十一条 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客户或& #40;和& #41;商户对平台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行解决争议。
第六十二条 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平台将根据司法机 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操作相应的交易款项。
第六十三条 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不免除买卖双方基于 与平台签署的其他协议、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官方活动规则,对买卖双 方争议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活动规则的特殊要求进行处 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生效或变更前平台已介入处理的争议, 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本规则生效或变更后平台介入处 理的争议,适用本规则或变更后的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平台处理一览表
第一节 违规处理处理措施
扣分 节点 |
限制发布商 品、限制创建 店铺 |
店铺 屏蔽 | 关闭店铺 (删除店铺、下架所 有商品、禁止发布商 品、禁止创建店铺) |
下架店铺 内所有商 品 |
限制参加 平台营销 活动 |
支付违约 金 |
6 分 | 7 天 | 7 天 | / | / | 30 天 | 1 万元 |
12 分 | 14 天 | 14 天 | / | 14天 | 60 天 | 2 万元 |
18 分 | / | / | 21 天 | / | 90 天 | 3 万元 |
24 分 | 清退 | 3 万元 |
第二节 商户清退违约金支付标准
第六十六条 商户违规扣分累计达 24 分的,对商户做清退处 理,查封账户并将商户在电子平台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该保证金是指商户被电子平台行清退处理时,其店铺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商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 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